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峡新材”)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送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1年 12月 21日,公司披露转让子公司股权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公司转让子公司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恒波)后,将对其借款及承担担保责任形成的31,271 万元的债权列入其他应收款核算。深圳恒波为保证及时偿还欠款,将账面价值35,368 万元的债权质押给公司,因此公司对深圳恒波的其他应收款预计减值风险较小,2021 年度末暂不需计提坏账准备。但根据公司于2022 年 4 月 29日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公司报告期内对深圳恒波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 3.13 亿元。公司大额应收款的可回收情况在短时间内信息披露不一致。
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 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9,000 万元到 22,000万元。4月28 日,公司披露了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 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37,000 万元左右。4月29日,公司披露年报,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37,560 万元。公司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扣非后净利润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许锡忠、总经理张金奎、财务总监刘逸民、董事会秘书杨晓凭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三峡新材、许锡忠、张金奎、杨晓凭、刘逸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三峡新材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