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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罚款8亿!水泥、商混成重灾区!

   2022-11-25 市场监管总局3070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11月17日举行“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入选典型案例。该案涉及对“其他协同行为”的认

 

 


       最高人民法院11月17日举行“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入选典型案例。该案涉及对“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以及“上一年度”的理解。

图为发布会现场。王洋 摄

  该案为茂名市电白区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2016年9-12月期间,包括建科混凝土公司在内的19家广东省茂名市及高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通过聚会、微信群等形式就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交流协商,并各自同期不同幅度地上调了价格。

  2020年6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对该19家企业的行为进行查处,且均以2016年度销售额为基数,对3家牵头企业处以2%的罚款,对其他16家企业处以1%的罚款。建科混凝土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建科混凝土公司诉讼请求。建科混凝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包括建科混凝土公司在内的涉案19家预拌混凝土企业之间进行了意思联络、信息交流,具有限制、排除相互间价格竞争的共谋,其被诉行为具有一致性,且不能对该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同时,根据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被诉行为产生了反竞争效果。因此,建科混凝土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项下的“其他协同行为”,涉案19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

  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的罚款计算,“上一年度销售额”是计算罚款的基数,原则上“上一年度”应确定为与作出处罚时在时间上最接近、事实上最关联的违法行为存在年度。被诉行为发生于2016年并于当年底停止,反垄断执法机构于2017年启动调查,因此,以2016年销售额作为计算罚款的基准,更接近违法行为发生时涉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与执法实践中通常以垄断行为停止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经营者销售额的基本精神保持一致,也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此前消息,建材行业的垄断协议多发、频发,一直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关注的重点领域。

罚款8亿多,水泥5件,商混14件垄断成重灾区

  2012年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办建筑材料行业垄断协议案件23件,其中混凝土行业14件,水泥行业5件,共罚款8 亿多元。

  水泥是我国基础建设不可替代的原材料,产能过剩之下,水泥价格却人为控制一路飞涨,引发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高度重视。

  早在2014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就依法对吉林省3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罚款1.1439亿元。

  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6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罚款5981万元;

  山东淄博联和水泥企业及7家成员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罚没2.28亿元;

  陕西省水泥协会及13家企业联合实施垄断协议,被罚款4.51亿元……

  建材行业反垄断处罚纪录不断刷新,对建材行业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

  2019年,陕西延安10家混凝土企业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罚款492.29万元。

  2020年,广东茂名19家混凝土经营者因同样违法行为被罚款764.98万元。

  2021年,江西丰城预拌混凝土协会及其8家会员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涉案8家企业被罚款2.855亿元,该协会被罚款50万元并依法撤销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2021年,重庆2家商砼生产企业“假联营、真垄断”,被罚款2312.882万元。

  2022年6月,福建7家混凝土企业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被罚款1582.9万元。

  除上述案件外,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还先后查处江苏连云港、浙江江山、江苏南京、浙江上虞、湖南永州等地共14起混凝土企业垄断案。

  相关行业分析人士表示,从已公布的建材行业垄断案例看,一些企业高管、员工对垄断行为存在认识误区,达成垄断协议组织形式“简单粗暴”,甚至还公开发布消息要求统一调整产品价格、积极参与行业垄断协议的执行。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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